“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霸道”演出票务条款涉嫌违法
原标题:“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霸道”演出票务条款涉嫌违法
“距离演出还有两个月,也没有出票,为什么不能退票?”近日,来自浙江金华的王女士向《工人日报》记者反映,她在某票务平台上购买了合肥某音乐节的门票,想退票却被一再拒绝。
王女士的遭遇,不过是众多消费者经常感受到的“退票难”的具体表现。《北京晚报》此前报道说,市民吴先生购买五月天的演唱会票后,看到扣款记录时才发现自己情急之下抢错了票:本想购买两张355元的门票,却抢成了1555元两张的套票。吴先生赶紧联系客服要求退票后重新下单。“没想到客服来来回回就说:‘演出票具有特殊性与时效性,购票成功不支持退换票’。”吴先生非常不解,距离开演还有近一个月,根本不会影响二次销售,为什么不让退票?
(相关资料图)
消费者的质疑很好理解,一些演唱会门票非常抢手,退票后的重新出售根本就不会成为一个难题。
消费者的愤懑直接体现在数据上,《北京青年报》报道,2021年10月,娱乐票务领域投诉量涨幅达到53.69%,投诉原因多数涉及退票问题。今年8月2日,中消协发布202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时提及,退票难成演出票务行业普遍问题。
“拒退”理由简直是五花八门。有平台客服称,现在的电子票是二维码,技术上不好处理;有的认为需要防止同行打恶意竞争战;有的担心,退票可能导致黄牛低成本囤票;有的还给出苦情态度:高昂的演出成本,让主办方跟票务公司都难以支撑自由退票……
“电子票不好处理”“怕助长黄牛倒票”之类的说法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数字时代如果比“纸质票”时代更难处理退票,那何以体现时代的进步?何以体现从业者的与时俱进?何况,在实名制时代,只要将防范程序落实好,黄牛很难因为消费者正常申请提前退票而获利。
当然,有些理由并非毫无道理。譬如,有业内人士倒苦水:售票平台多,信息不互通,工作量和风险太大。如果每天都有退票,这个工作量谁都吃不消。这类说法在一定程度上道出了售票机制承受的风险和压力。
然而,对此类表态,公众除了聊表“同情”外,并无全然接受的必要。原因很简单,打破信息壁垒,是售票机制的“天赋责任”,“工作量”也应该是自身运营所必须考量的成本。对相关问题进行破题,实现售卖+退票的“丝滑”状态,是相关方面必须承担的责任,岂能因为对自己没有好处,就把代价全部挪移到消费者头上?
有报道说,有人曾因妻子在观演前夕怀孕,无法承受舟车劳顿,且也接受不了现场音响,提出由亲戚代替妻子去看,结果遭拒,只能将妻子的票作废。有关方面总是自叹自己不容易,怎么就不能换位思考,品读一下消费者的不容易呢?难道非得“一买定终身”才是最好的结果?这不仅不够人性化,而且还有违法之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当“拒绝退票”成为一方“无理由”式要求时,相关格式条款就已经失去了公平性。正如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所言,票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相当于将风险全部交由消费者承担,平台有滥用缔约优势推行霸王条款之嫌。
值得一提的是,当初电影票不得退票,也引发社会争议。“拒退”的理由,也多相似。然而,在国家广电总局出台《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后,电影票退票不再是个“世纪难题”。电影票可以退,演出票为何不能退?
难题是拿来破解的,而不是用来“自卫”的。依法畅通退票机制,不是某方的恩惠,而是落实法律精神的要求。事实说明,制定科学合理的“退改签”机制并不难,难的是尊重和敬畏契约精神,尊重和敬畏消费者利益,走出舒适区和惯性思维,履行失落已久的责任与义务。
显然,商家的自觉靠不住,关键时候还得靠监管部门为消费者撑腰,发力遏制无视消费者痛点和难点的拒退行为。(伍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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