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立新规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印发《陕西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准入登记、组织机构、培训内容、师资队伍、办学场所等多方面提出明确规定。
必须经准入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开展培训
(资料图)
《指引》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由属地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在登记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提供科技创新与科学体验教育培训的(如编程、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非学历教育校外培训机构。
《指引》对审批准入进行了明确,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培训机构“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中应含有“培训学校”字样,然后提交相关申办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发放办学许可证。申请人持办学许可证向相关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述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方能开展培训。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科技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不得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
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
从业人员方面,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类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为准。配备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科技类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其中,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1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70%
培训内容方面,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专业和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科技类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70%。
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同时,《指引》还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同一培训时段内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教辅教具应符合培训科目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办学场所方面,应按照《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租用或自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等)。自有办学场所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办学场所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年。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教学场所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资金管理方面,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开办注册资金应符合属地审批部门的规定。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记者 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