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黄金频道 > 国际局势 >

陕西八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

来源: 西安新闻网 时间: 2023-01-01 07:04:27

12月30日记者获悉陕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明确实习岗位应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等。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鼓励支持合作探索工学交替等多形式实践性教学改革


【资料图】

细则中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组织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据悉,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及其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认识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细则中明确,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产业学院)、大师工作室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

学生实习须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我省要求,各级教育、工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对外发布岗位信息,接纳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作为实习单位: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失信不良记录;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完备,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要求;与学校有稳定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事)业等单位优先。

职业学校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实习单位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实习前,应组织学生体检,根据学生健康状况安排实习岗位;开展教育培训,未通过培训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学校选派综合素质好的实习指导教师,聘请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等,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

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护理、助产专业学生,在教学、综合医院护理临床实习时间不少于8个月。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须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履行协议。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等实习

我省明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等

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按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记者 任娜)

标签: 职业学校 专业人才 以任何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