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房地产业实行“红黑”管理制度 失信房企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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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10个工作日内推送到信用平台
这份“红黑”名单是如何确定的?据介绍,市住房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从业主体存在违规行为的,形成初步名单。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市住房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认定。经审核确定的“黑名单”,经市住房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住房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住房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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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是否固定不变?
“黑名单”主体修复信用可删除
那么,只要上榜“红黑名单”,名单是否就不变了?并不是。“红黑”管理制度将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市住房局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属于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项目等“一票否决”情形的,一年内不予信用修复。
“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黑名单”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名单有效期满,“红名单”主体无新增失信记录的,自动延期。“黑名单”主体完成整改的,退出名单;未完成整改的,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延长管理期限一年。
7大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
符合以下7种情形之一,应被纳入“黑名单”:
●依据南宁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记分周期内失信行为累计计分20分以上的。
●1年内受到管理部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购物等行政处罚2次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1次的。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决的。
●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故拖欠工程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项目或物业服务合同发起经业主大会决议解聘后无正当理由不退出管理项目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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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红黑”管理制度
“红黑”管理制度是通过对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实守信企业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企业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记者 凌剑伊)